榆林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新

榆林学院境外交换生选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5-29    浏览次数:

榆林学院境外交换生选派与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教育国际化的发展,我校与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学生的工作日趋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赴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高校进行本专科生交换培养(下称“境外交换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养形式

一、我校与境外高校(下称“境外合作高校”)联合培养学生。具体培养模式、选派专业及选派名额,根据双方协议确定。

二、交换生在境外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在交换学习期间其榆林学院学籍不变。

三、交换生在境外合作高校交换培养的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相关专业课程插班听课。

四、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所取得的境外合作高校的学分,我校可根据双方协议认可。

第二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榆林学院全日制普通学籍,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成绩优良,必修课程合格。

三、具体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达到境外合作高校对交换生的相关要求。

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五、学生或其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能够负担其在境外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

六、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承诺履行两校协议的有关义务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七、符合境外合作高校在专业、学历等方面的其他特殊要求。

第三条 选拔程序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于学生出境前一个学期发布赴境外合作高校交换生的选拔通知。除境外合作高校有特殊要求外,本校交换生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二、学生向所在学院自愿提出赴境外合作高校交换学习的申请,填写《榆林学院境外交换生培养申请表》。

三、各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选拔的基本条件分别对所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时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初步入选。初步入选应填写《榆林学院境外交换生培养审批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分别会同学生处、教务处对所报送的本科交换生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确定向境外合作高校的推荐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境外合作高校推荐所确定的交换生人选。

第四条 派出

交换生在出境前,应与学校签订《榆林学院境外交换生责任承诺书》和《榆林学院境外交换生安全协议书》,并接受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生处的出境前教育,以及教务处的选课指导。承诺书和安全协议书的签订和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五条 派出期间的管理

一、派出后,交换生应按时到境外合作高校报到学习,自觉遵守该校的校纪校规和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必须遵守我国的外事纪律和我校相关规定,并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如因未遵守上述法律和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二、交换生在派出学习期间,应按照境外合作高校教学计划的规定,修满学分,完成学业。如考试成绩达到要求,双方学校将承认其学分;如考试成绩不合格,双方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换生在派出学习期间,应按照境外合作高校及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要求,缴纳学费,支付住宿费、书本费、伙食费和国际国内交通费等,并购买意外保险费和健康保险费。交换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缴纳我校学费及相关费用。如果双方学校的协议中对上述费用有专门约定,按协议和我校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根据境外合作高校或者我校与之协议规定,交换生可以享受奖学金的,按照规定办理。

四、交换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每学期期末须填写《榆林学院境外交换生联系表》,向我校所在院系报告。如在境外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境外合作高校交换生主管部门联系,需要时也应及时通知我校学生所在院系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如因交换生未能及时或未以恰当的方式进行联系而造成损失的,学生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五、交换生在境外合作高校学习结束一必须按期返校,不得擅自延长交换学习时间。回校前需到境外合作高校相应部门办理高校手续。

六、交换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因故需终止交换培养,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回校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交换生回校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填写《榆林学院学籍变更申请表》,经所在院系签字盖章后到教务处办理;凡无故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榆林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二、复学后,交换生按时到教务处办理学分认证等相关手续,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生处报到。

第七条 附则

一、交换生如涉及文凭和学位授予事宜,按照我校与境外合作高校的协议规定和我校相关规定办理。

二、专科生赴境外学习一般通过专升本、专升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形式,如需在学习期间以交换生身份赴境外合作高校交流,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所在院系和职业技术学院协调管理。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榆林学院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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