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陕公通字[2003]9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省文件规定,我校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中层管理干部、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党委机要秘书、负责人、财、物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均属于登记备案管理的范围。上述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学校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和职称等)由学校负责向登记备案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由学校集中保管。
第二条 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事务的管理、登记备案信息的报备以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保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各院系、各部门配合。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 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基本情况的报备工作:
(一)每年7月5日前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校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中层管理干部、党委机要秘书以及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人事处负责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人、财、物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信息。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将登记备案人员的完整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备案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新提拔副处级或以上职务的干部、新晋升副高级职称或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新调入我校并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教职工,组织部、人事处在正式出文或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的3日内将其备案信息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须于5日内报登记备案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管理工作:
(一)所有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档案室集中保管。
(二)现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新提任(晋升)人员,自任职(晋升)文件下发后10日内,应主动将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档案室登记、保管。
第五条 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已纳入登记备案管理的人员,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要求其提供单位意见。
该意见在校内的办理程序是:
(1)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榆林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所在部门签署意见;
(3)持部门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和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或其他因私出境申请表根据管理权限向主管组织或人事的校领导报告并签批意见;
(4)持校领导签批意见后的《审批表》和因私出境申请表按照管理权限到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和盖章手续;
(5)已办理完毕的《榆林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原件和《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或其他因私出境申请表复印件,由人事处保存备查。
(二)已将因私出国(境)证件送交学校统一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需出国(境)时,应先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榆林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和主管组织或人事的校领导(根据管理权限)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送交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手续。已办理完毕的《榆林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原件由人事处保存备查。
(三)其他未纳入登记备案管理的我校在岗、在编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也会要求其提供单位意见。
该意见在校内的办理程序是:
(1)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榆林学院普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所在部门签署意见;
(3)持部门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和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或其他因私出境申请表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登记和盖章手续;
(5)已办理完毕的《榆林学院普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存备查。
第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必须在出国(境)返回后10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证件交回人事处集中保管。
(二)申办或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在办好或领到证件后15日内因故不能出国(境)的应将证件交人事处保管。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的,须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送人事处留存。
(四)登记备案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件报告登记制度、弄虚作假办理出国(境)证件、不遵守外事纪律、擅自滞留国(境)外或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院系、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做好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更新,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变更和缴交等管理工作。
(六)组织部、人事处应建立电子文档、登记簿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记表、审批表和证件,并在每年7月5日前将上一学年度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和上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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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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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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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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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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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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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申领)证件名称 |
□ 因私出国护照 □ 因私往来通行证 |
申请人事由 |
本人因 ,申请办理(领取) ,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往 国家(地区),为期 天,请批准。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组织(人事)校领导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组织部(人事处)意见 |
经校领导审批,同意 同志办理(领取) 。
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
申办(申领)证件人承诺:
本人办理(领取)了 。本人承诺:因私出国(境)返回后10日内将证件交回人事处档案室。如在办好或领取证件15日内因故不能出国(境),本人也会将证件交回人事处档案室。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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