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新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4    浏览次数:

各院系(部)、各部门:

《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经2012年4月24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附:《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

课程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随着我院办学国际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我院与国(境)外大学的校际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加强对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时的选课程序及返校后对所修课程、所获学分的认定和转换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管理

(一)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院赴国(境)外学习学生的选拔一般应在在校二年级、三年级学生中进行,原则上不派出毕业班学生。派出学生应品学兼优,在校期间成绩一般应为良好以上。

(二)我院应选派学生赴国(境)外学科水平高、学术声誉好的合作学校学习,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与学生在我院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赴国(境)外学校学习的学生应具备相应的语言基础,不鼓励学生到对方学校先学习语言再学习专业课程的做法。

(四)对选拔派出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应有专人指导学生参照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

(五)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应珍惜学习机会,合理安排课程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学习期满返校后应根据课程及学分认定结果及时参加我院的教学活动,按期补足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

二、课程认定

(一)学生应于回校后的两周内办理课程认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学生在国(境)外所学课程与其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上的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相近或相同的,学生所在院(系)可以直接按人才培养方案上的同类课程认定;在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列出,但经院(系)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院(系)可按专业选修课予以认定;其它课程可认定为全校综合素质选修课。学生应修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实践等课程学分必须在我院获得。

(三)申请课程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榆林学院学生课程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复印件,报所在院(系)认定,所在院(系)提出课程认定意见并经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经教务处审批后,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榆林学院学生课程认定申请表》一份存教务处备案,另一份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合作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学习证明)由所在院(系)存档。

三、学分、成绩的转换及登记

(一) 由于不同学校的学期时间长短差异,学生在国(境)外大学获得的课程学分采用以学时换算学分的办法计算,原则上16学时对应1学分(可根据学生出国学期我院的教学周数情况适当调整)。

(二)学生在国(境)外大学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录入;若为与我院相同的评分等级,则直接以等级录入。

(三)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经认定后,由教务处每学期开学3周内直接按课程的中文名称录入成绩系统。所有学习成绩均应在学生学习成绩册中登记,包括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与在本校学习的其它课程一起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四)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未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学期的课程,回校后可根据课程特点申请补考、重修或提交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取得成绩。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及学分超出我院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学期的课程时,可与学生后续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类课程对接。

四、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派、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以学期为单位到国(境)外学习的本科学生的课程管理。我院专科和高职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的认定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生 课程 学分 办法 通知

榆林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2年5月9日印发

打印人:李兴荣 校对人:延江波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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