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合作培养项目
学费资助与奖励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榆林学院与国(境)外高等院校举办的合作培养本专科生或高职学生的交流项目,特制定《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合作培养项目学费资助与奖励评定办法(试行)》。
第二条 学费资助与奖励范围是参加榆林学院与国(境)外高等院校举办的合作培养本专科生或高职学生交流项目的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和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费资助与奖励评定标准
1、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平均成绩达到A或90,除可获得学生本学期/本年度所缴榆林学院学费的全部学费资助外,还可获得1000元现金奖励;
2、平均成绩达到B或80,可获得学生本学期/本年度所缴榆林学院学费的全部学费资助;
3、平均成绩达到C或70,可获得学生本学期/本年度所缴榆林学院学费的三分之二的学费资助。
第四条 学费资助与奖励评定程序
1、学生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学费资助与奖励审批表》填写后,连同国(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及学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所在院系;
2、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出具的成绩及学分进行初审认定并签署认定意见、加盖公章;
3、教务处复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院系和教务处审核意见提出学费资助及奖励标准、加盖公章;
5、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学费资助与奖励:
1、在国(境)外期间,有违法行为、严重违纪行为或有损国家、学校形象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违反国家制定的相关外事条例和保密条例或参与境内外非法组织活动者;
2、未经学校许可逾期未归者;
3、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国(境)外学习期间学分未能达到国(境)外学校学分最低要求者。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合作培养项目学费资助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