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出国(境)审批与管理,保证因公出访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总则
1. 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国(境)系指经学校批准以公派身份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或从事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业务活动,如留学、进修、培训、合作研究、讲学任教、文化交流、考察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等。因公出国(境)分公派长期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和短期因公出国(境)两个类别。
2. 因公出国(境)必须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为前提,必须以了解相关专业和学科国际前沿动态和发展方向、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扩大学校的影响为目的,必须有利于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3.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我院因公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
二、因公出国(境)计划的申报和审批
1. 学校每年10月底审批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拟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讲学任教、考察访问、文化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其他形式国际交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0月中旬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人事、教务、科研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并根据陕教工[2008]28号文件要求于11月15日前将学校确定的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报送省教育厅。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一般不予批准。
2. 如经费由科研课题经费支出,需由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
三、公派长期出国(境)的审批
1. 指导原则
公派长期出国(境)主要指经学校批准以公派身份长期(三个月及以上)出国(境)从事访学进修、合作研究、攻读学位、讲学任教、文化交流等活动。公派长期出国(境)应为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服务,应贯彻 “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工作方针和“支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以及产学研结合项目”的指导原则。
2.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勤奋,业绩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我院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上且在我院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并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我院在编在岗人员。
3)外语水平达到相关出国(境)任务规定的要求。
4)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且身心健康。
5)曾获得公派长期出国(境)者,回院工作两年(含)以上方可再次申请。
3.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必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出国(境)目的、时限、前往国家(地区)、经费来源等。
2)经所在部门研究同意后,申请人持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同时提交国家或省上相关文件(通知)、国(境)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和其它需出示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如实填写《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中相关内容并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然后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署意见后报送分管外事工作副院长、院长和书记审批。
4)经学校研究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公证生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由学校资助派遣的出国(境)申请人须向学校缴纳一至三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5)办妥出国(境)证件后,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登记手续,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
6)到人事处填写“教职工外出学习(考察)备案表”。
四、短期因公出国(境)的审批
1. 指导原则
短期因公出国(境)主要指经学校批准以公派身份短期(三个月以下)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考察访问、签订校际交流协议、从事合作科研、讲学、研修以及培训等活动。短期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必须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扩大学校影响面,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出访人员由学校根据年度出国(境)计划以及工作实际和任务需要统筹安排。我院自组团一般3至5人,最多不超6人(含翻译),在外停留时间一次最多不超过12天(含离抵境当日),其中,出访1国不得超过6天;出访2国不得超过10天。
2. 审批程序
1)正院级领导出访,院长出访由书记签字,书记出访由院长签字,然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省教育厅、省外办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审批。
2)副院级领导出访,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分管外事工作的副院长同意、院长和书记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省教育厅、省外办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审批。
3)其他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者必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目的、时限、前往国家(地区)、国(境)外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以及经费来源等),同时提交国家或省上相关文件(通知)或国(境)外机构的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和其它需出示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如实填写《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中相关内容并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然后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报送分管外事工作的副院长、院长和书记审批。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办妥出国(境)证件后,申请者必须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登记手续,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
五、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的认定
1.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规范的国(境)外邀请函原件(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负担办法以及邀请单位或邀请人的签字)和日程安排。随上级单位组团出访人员,须提供相关文件(通知)和其它需出示的证明材料以及出访日程、全团人员名单和有关费用说明。
2. 凡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相一致。
3.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原则上不得有两位或两位以上领导干部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地区)或邻近国家(地区)。
4.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5. 因公派出申请期限最长为一年,在外停留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通过因私渠道办理。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邀请单位业务不对口、级别不对等;
(3)中介机构、境外中资企业或海外华人华侨个人出具的邀请信;
(4)资讯不明、政治背景不清楚的国(境)外机构所发的邀请信或或虚假邀请信;
(5)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和培训班以及属于国家严控的“双跨”团组;
(6)未经学校批准自行申请的国家资助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7)无论时间长短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者;
(8)非在职在编在岗人员的出访。
六、 因公出国(境)管理
1. 因公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全部从批准的出国(境)经费中列支。
学校鼓励自筹经费参加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允许在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相应的科研课题等项目经费中开支,学校将区别不同情况适当资助其国际旅费。
2.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延期许可,逾期三十天不归者,按擅自离岗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3.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与所在院(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保持联系,每三个月汇报一次工作、学习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4.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三十天不归者,按擅自离岗处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利用出访时间,出色完成出访任务,严禁擅自改变批准的国别(地区)、身份、出访路线和任务、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等,否则增加的费用自付。
6.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7.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应及时向学校和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8.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境)后七天内到所在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9.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境)四天内将护照或通行证等相关证件由本人亲自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境)七天内将护照或通行证上交省外办。
七、延期、逾期及变更计划
1. 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因公派出,如确因所从事的工作需要,可申请延长一次,且一般不超过半年。延长手续需在期满前至少一个月申请,申请延期需提供本人的申请书、国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经原派出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六个月以下的出国(境)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延期,特殊情况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申请程序同前。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一律不得延期和改变身份。
2. 未经批准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者,按逾期处理。
八、 外事纪律
1. 各相关部门或个人因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审核(查)手续,造成国家利益或单位、部门工作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凡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的,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3. 严禁通过因私或旅游渠道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有关的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持私人护照执行短期出访公务活动,对于个别特殊情况需持私人护照执行短期出访公务的,应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院长、院长和书记批准后方可执行);严禁在国(境)外期间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等。
4.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应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风俗习惯,要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树立良好的形象。
5.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有密级事项的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的批准,不得带出国(境)外进行交流,应保护学校知识产权。
6. 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出访总结
1. 院级领导和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境)后两周内将书面出访报告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副本转报省教育厅,原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
2.其他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境)后两周内将书面出访报告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于11月初将年度出访总结上报省教育厅。
3. 各院系对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重要出访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院系学术活动中做出访报告。
十、 附则
1. 其它未尽事宜(如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 本规定主要政策依据为:1)中办发[2008]9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陕教工[2008]28号文件“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转发《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林学院
2009年4月15日
附: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可在下载中心中下载表格http://www.ylc.net.cn:85/bm/gjjlyhzc/xzzx.htm
填 表 说 明
1. 请准确填写每一项内容。
2. 所在部门意见栏,需申请者所在院(系、馆、所、部、处、办、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人事处、学生处意见栏,在职教职工需人事处处长签字并加盖人事处公章,在校学生需学生处处长签字并加盖学生处公章。
4. 副处级及其以上人员同时还需组织部部长签字并加盖组织部公章。
5. 办理好以上手续,请申请者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处长签署意见并上报学校领导。
6. 申请者本人不得逾越程序直接找学校领导审批。
榆林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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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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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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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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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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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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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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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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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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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
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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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
程度 |
□一般 □良好 □熟练 |
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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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国(境)地点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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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出访国家(地区)及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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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
任务
说明 |
(篇幅不够,可另附纸写) |
□ 提交论文 (论文名称: )
□ 特邀大会发言 □分组发言 是否担任会议组织工作:□是 □否 |
派出
渠道 |
□国家公派 (请注明项目名称: )
□组团、参团 (请注明组团单位: )
□单位公派 (请注明项目名称: )
□校际交流 (请注明项目名称: )
□其它 (请 注 明: ) |
出访
类别 |
□进修学习 □攻读硕士 □攻读博士 □长期任教 □文化交流
□合作研究 □国际会议 □短期讲学 □短期培训 □短期研修
□考察访问 □签订协议 □其它(请注明: ) |
出访
费用
负担
情况 |
在外费用:□学校 □个人 □其它(请注明: )
往返旅费:□学校 □个人 □其它(请注明: )
如出访费用使用科研经费的,须由科研处审批。
科研处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
所在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
人事处(学生处)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
组织部(副处级以上干部)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
分管外事工作副院长意见
签字:
日期: |
院长意见
签字:
日期: |
书记意见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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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