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新

陕西省教育厅国际处 涉外工作规定及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2005-10-10    浏览次数:

短期出国(境)访问审批程序

赴国(境)外短期(三个月以内)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培训、讲学及合作研究等事项审批程序如下:

一、短期出访(含港澳地区)

1.申报院校如实填写《陕西省教育系统出国及赴港澳人员申报表》和《陕西省出国及赴港澳人员登记表》并附国外邀请信复印件及译文或中央部委下发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及《出国任务批件》(一式二份,副校级以上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表》和《登记表》)。

2.所有《申报表》及《登记表》必须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学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3.国际处起草陕西省教育厅出国(境)任务审批报告(如为部委下发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及出国任务批件,则起草省教育厅出国(境)确认件审批报告),学校副校级以下人员、且出访人员为3人以下的,经主管厅长授权,由处长审签,并按程序上报。其中出国参加自然科学国际会议的,需报送省科技厅审批(赴香港、澳门送外办审批),其它报送省外办审批。

4.省教育厅审批程序需5个工作日完成。

二、赴台湾短期出访

(一)、立项程序

1.派出单位填报《陕西省教育系统赴台人员申报表》,并附台方邀请信及日程安排或中央部委下发的《赴台任务通知书》及《赴台任务批件》(一式三份)。《申报表》需学校主管涉台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2.厅港澳台办起草陕西省教育厅赴台任务审批报告,学校副校级以下人员、且出访人员为3人以下的,经主管厅长授权,由处长审签后按程序报省台办立项。

3.省教育厅立项程序需5个工作日。

(二)、审批程序

1.省台办复函同意立项后,派出单位方可通知台方办理《入台许可证》。

2.省教育厅国际处凭省台办批函、台方《入台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报省台办。

3.省教育厅审批程序需5个工作日。

三、短期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为委厅机关正处长以上和委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高等院校党政副校(院)级以上干部,须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相应的程序报批。委厅机关正处长以下人员及出访人员3人以上的由主管厅长审批,审批程序需10个工作日。

四、因公出访审批工作实行专办员专办制度。各学校(单位)的国际处、外办、校(院)办必须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专办出国(境)手续。厅国际处(港澳台办)原则上不受理出国(境)当事人报送的材料。

邀请外国人、港澳台人士短期来访审批程序

一、邀请外国人、港澳台人士短期(三个月以内)来访,院校须向省教育厅正式报文。内容包括:被邀请人简历、来访目的、时间、访问地点及来访费用等。

二、国际处(港澳台办)起草外国人、港澳台人士来访审批函。

三、经国际处处长授权,由主管副处长签发报省外办或省台办审批。

四、省教育厅审批程序需五个工作日完成。

单位公派出国任务(在外3个月以上)

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的单位向省教育厅报送《陕西省单位公派出国任务报告审批单》一份,附申请者的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件或入学通知书及翻译件各一份,及《公派留学申请护照登记表》(JW108表)。(派出单位可在陕西省留学服务中心领购。 地址:省教育厅东办公楼二层,联系电话:029—87341908)。

二、国际处经办人对出国材料初审后,交主管公派出国工作的副处长审核,报国际处处长审批。

三、经国际处处长批准后,国际处经办人方可为其办理出国任务批件(一式四份)。

四、申请者与本单位签订《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四份),由省、市公证机关公证后报省教育厅国际处一份备案。

五、国际处处长在《公派留学申请护照登记表》(JW108表)上“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即“单位公派使用栏”签发同意派出意见,并加盖陕西省教育厅印章。

办理单位公派出国手续流程

出国人员材料上报教育厅国际处审核

国际处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教育厅人事处办理政审手续

在西安市国家安全局接受安全教育

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因私出国护照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派程序和办法

按照国家公费留学选派方针和年度选派计划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简章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和办法:

一、召开全省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主管留学工作的负责人会议,传达全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派工作会议精神。

二、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工作程序,在全省范围内受理以下事项:

1.受理咨询工作;

2.受理申请者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3.国际处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初审后,报主管厅长审核;

4.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简称CSC)出国部。

三、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全国上报的初审合格者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国家留学基金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呈报教育部。

四、经教育部审批后国家留学基金委及时通过网站、有关媒体向全国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并向受理机构发送录取工作相关文件及有关材料。

五、召开被录取人员会议,通报当年选拔工作情况,发放《录取通知书》及有关材料。

申办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手续流程

咨询、申请

初审材料,上报CSC

CSC组织专家评审

教育部下达录取名单,同时向媒体公布

录取人员对外联系

在省公安厅办理因私出国护照

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公证

在CSC办理其他出国手续

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审批程序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出国任务审批暂行规定》(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教工〔2001〕第7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国际处负责委厅机关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制定委、厅领导的出国(境)考察访问计划。委厅机关干部随教育部和其它部门的团组,应事先征求国际处意见,经分管业务处室的委厅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委厅领导审签。机关正处长还须报厅长审批。具体出国手续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办理。

二、委厅的外事费用主要用于委厅领导的出访及外事活动(如宴请、接待友好代表团及礼品)。各处室人员的出国费用原则上由其处室自筹。委厅机关干部一般应随委、厅的团组出访。

三、各处室组团出访的人选,应征得分管此项工作的委、厅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处报分管外事的委厅领导审核,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或省外办审批。

四、出访人员回国后20天内将出访考察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国际处并应及时上交本人护照,国际处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负责保管护照和护照存放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申报审核程序

一、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必须首先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方可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其资格审批的程序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申请,经省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审查,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发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聘用外国文教专家。

二、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须提供以下材料:

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请示;

3.申请单位的外事工作机构名称、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名单 ;

4.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5.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制度;

6.外国文教专家安全规章制度;

7.师生员工、涉外人员工作须知;

8.申请单位概况;

9.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提供《办学许可证、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资金证明》复印件。

10.按属地管理原则,学校须报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

三、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省外办、省公安厅有关处室,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上述三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稳定的情况下,并运行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手续。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审批程序

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聘请单位应在专家来陕前两个月向省教育厅正式报文,并附个人简历。聘请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的正式报文内容包括:国别、原文名、译文名、聘期、有无随行家属、工资、换汇比例等;聘请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正式报文内容包括:国别、原文名、译文名、聘期、在华期间费用、国际旅费等。个人简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及出生地、护照复印件、毕业院校、工作经历、原任教单位推荐信、聘请渠道、国内外居住地、任教专业等。

二、需延长外国文教专家任教时间的。学校须提前一个月向省教育厅正式报文。

三、省教育厅国际处起草审批文件,由国际处处长授权由主管副处长审签。

四、聘请单位持省教育厅《关于同意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批复》到省外办办理邀请函和专家确认件。

五、外国文教专家抵陕后,聘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同,凭合同和我厅批复、专家护照复印件及二寸照片在省教育厅国际处办理《外国专家证》。

六、省教育厅国际处受理时间为每星期一、三。

七、省教育厅国际处审批需3个工作日完成。

招收外国留学生审批程序

一、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为外国留学生开设的专业须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和水平相一致;

3.学校必须具备符合条件的师资力量;

4.须设置专门的外国留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干部,负责本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日常教学、生活管理工作;

5.具备固定的教学实验场所和住宿条件。

二、外国留学生入学资格

1.留学生申请来陕攻读本科、硕士或博士学位,该生应具备相应的高中、本科或硕士以上学历,申请接受学历的留学生必须有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对申请免除汉语水平考试直接入学的外国学生,其在中等教育阶段必修课程的授课语言必须是汉语,且须向我高等院校出具毕业学校证明信函的复印件;

2.来陕就读中小学,且年龄未满18周岁者,在华应有监护人担保;

3.学习汉语语言的学生,由学校根据本校师资能力自主招生。语言生不受学历、年龄限制。

三、办理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审批手续所需文件

1.凡招收在境外申请的留学生,由学校填写教育部印制的《JW202表》,并报送省教育厅国际处审批。

2.凡招收在境内申请的留学生,由学校起草正式文件,报送省教育厅国际处审批。文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国别、出生年月、学习起止时间或延长时间等。

3.留学生年龄未满18周岁者,学校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须提供其父母或学校校长在华的监护人委托书或担保书。

四、审批程序

1.学校报送《JW202表》或正式文件。

2.需延长学习期限的外国留学生,学校需在其学习到期日前两周报省教育厅国际处审批。

3.国际处起草审批文件,由国际处处长授权分管处长签发审批文件。

4.省教育厅国际处受理文时间为每星期一、三。

5.省教育厅审批需3个工作日完成。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申请材料受理及审核程序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际处受理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申报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国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曾从事过教育、法律、外事等方面工作,其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与国(境)外高等教育相衔接的大学预科或语言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合作协议书;

4.具有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固定办公地点;

5.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按协议予以赔偿。

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一式五份):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协议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工作计划、服务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地点、场所及办公设施、办公条件证明。

三、省教育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材料和证明齐备的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办公场所的实地考察工作,并做出审核意见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送教育部审批。

四、获得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后,由教育部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五、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省教育厅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省教育厅指定的专用帐户上,中介服务机构凭存款证明领取《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其它有关文件及证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获得营业执照后,可直接与国(境)外高等院校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报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开展业务。

港澳台学生来陕学习审批程序

一、省教育厅国际处负责审批陕西省境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旁听生,中小学招收学生等事项;审批在校港澳台学生转学事项;审批港澳台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

二、拟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高等院校须提交学生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港澳台学生参加教育部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以下简称“联合招生考试”)成绩、或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考试成绩、个人简历等材料。

三、拟招收港澳台本科生的高等院校须提交学生参加联合招生考试成绩、个人简历等材料。

四、参加联合招生考试未被录取而考分接近录取分数的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就读陕西省境内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班,经省教育厅批准,预科学习一年,由所在学校考核合格后,连同学生的考试成绩、个人简历等材料报省教育厅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

五、已获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正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陕西省境内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经省教育厅批准,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由所在学校考核合格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六、学校接收进修生、旁听生等不参加联合招生考试的学生,应报省教育厅批准。

七、来陕就读中小学、且年龄未满18周岁者,应由其监护人提供书面委托书或担保书。

八、学校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转学生,插班试读生或学习满一年的预科生、经考试合格并转为正式本科生的以及中小学生,其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办理港澳台学生来陕学习及延长学习期限的审批事项,学校需提前两周报省教育厅审批。

十、经省教育厅主管厅长授权,国际处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副处长审批。

十一、省教育厅国际处受理审批事项的时间为每周一、三、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受理与送达制度》及省人民政府审定的省教育厅行政受理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每年3月或9月受理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请。

第三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省教育厅国际处在受理10日内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厅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每年4月15日或10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或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和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申请文件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省教育厅国际处在受理10日内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厅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每年5月31日或12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省教育厅国际处在受理1个月内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主管厅长同意后,由厅长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六条申请设立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省教育厅国际处在受理1个月内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由主管厅长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育部将自省教育厅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省人民政府将自省教育厅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省教育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省教育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对于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评议;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或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各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筹备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省教育厅国际处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根据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按上述相应条款办理。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省内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受理与送达制度》及省政府审定的省教育厅行政受理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每年3月或9月受理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教育厅国际处在受理10日内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主管厅长审核,由厅长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或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和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申请文件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教育厅国际处在受理1个月内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条申请举办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教育厅国际处在受理1个月内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部将自省教育厅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省教育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举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省教育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评议。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各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省内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举办各类国际教育展的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教育部《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厅〔1999〕27号)。

二、申办主体

省、市级政府部门、教育机构。

三、申办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外国高等学校参展;

2.合作机构为海外教育机构或外国正规院校代表;

3.展览处所落实;

4.具有承办大型国际教育展经验;

5.教育部所属机构或全国性相关机构拟在陕举办国际教育展在报教育部审批前须征得陕西省教育厅同意。

四、申办材料

1.举办国际教育展申请报告;

2.拟参展国外高等院校名单;

3.协办机构的情况介绍。

五、申办受理及答复时限

1.受理时限:全年;

2.答复时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

2.省教育厅审核;

3.行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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