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新

出国人员在外纪律

发布日期:2005-10-10    浏览次数:

1 出国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各项规定以及出国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出国人员必须遵守所访国家的法律,尊重所访国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遵守接 待单位的规章制度,严禁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和不正当的、非法的经济活动,不得介入或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不得议论所访国家的内外政策及领导人。
3 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应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遇有政治性问题和涉及对方 主要的政策性问题或其它重大事情,要及时向我使、领馆请示汇报。涉及重大的国内和国际事务,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的内外政策,要按我使、领馆的指示或以《人民日报》报道的口径为准。
4 遇到记者与我进行一般接触交谈,应友好相待,顺乎自然地做些工作。如对方正式要 求采访,可视情节研究或请示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并作好认真准备后接待,不宜接待的可婉拒。对方提出不友好的问题或持不正确的观点,如属不了解我国情况,可耐心解说,正面阐明我观点,但不要操之过急。对恶意挑衅,则不能回避不理,应予顶回或据理驳斥,但不予纠缠。
5 要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擅自离开集体住地外出活动, 更不能在外留宿,坚持集体行动的原则,外出要二人以上。对外活动一律由出国团、组与对方联系,统一安排。出国人员如需在境外会见亲友,应在出境前将亲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地址及本人的关系等情况向派出单位或团组领导报告,以便安排会见时间和地点。如在国外期间亲友临时约定会见的,应主动向团组领导报告,待获准后再会见,但不得在团组住地外留宿。对真实身份不明或经他人介绍相识的第三者在住地外会见的邀请,不要盲目应允,贸然前往,以免上当受骗误入圈套。对于外方向我提出的各种要求,不属本人职权范围和规定所许可的,未经请示不得擅自对外许诺、承担义务;未经国内批准,不得擅自邀请对方来华访问。
6 出国期间的各项活动要尊重对方的安排,并须准时赴约。如对参观、考察项目有异议 或在访问中遇有问题,应通过团、组领导向对方提出。
7 自觉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得涉足下流、色情场所,不看黄色书刊、电影 、电视和录相。不准将有淫秽内容的书刊、杂志和音像制品带回国内。
8 出国团组在国外收到的一般礼品或纪念品,可由团、组领导指定专人登记,个人保管 ,较贵重的物品(如手表、照相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等)应交专人保管。出国人员不要在公共场所议论礼品和争相拆看礼品。对于对方所赠的纪念品,不要随意丢弃。个人出访收到的礼品、纪念品,回国后应如实向组织汇报,按规定处理。
9 出国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不得背着组织与外国人私下交往。不得背着组 织向接待单位或个人索讨礼品或以暗示等形式变相索取礼品;不得将零用金等交给外国人代购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国人借钱或挪用公款购买私人物品;不得要外国人邀请出访或资助自己的子女、亲属出国求学或在外谋求职业。不要去黑市或旧货市场购买物品。如亲友馈赠贵重物品和现金,应向团、组领导汇报,回国入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按海关规定办理。凡遇外国人赠送现金给代表团、组或个人,应婉言谢绝。
10 出国人员在对外经贸活动中,外商给我经办单位或个人提供“回扣”,“佣金”、 “手续费”等,如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可以接受,但必须全部上缴,个人不得留用、私分,违者以贪污论处。私自接受并据为已有者,以受贿论处。
11 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不得借故绕道回国。有特殊情况,应报国内原审批部门审批,个别情况特殊来不及向国内请求的,应取得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和证明,并补办必要的手续。
12 要节约外汇,严格按出国经费规定开支,汇帐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出国团组的结余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制度上缴,不得以任何名义归个人使用。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不搞宴请。擅自违反规定超支经费,由出国人员本人自理。
13 出国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制度,不得有套汇、逃汇行为。到第三世界国家,严禁为提高当地货币兑换值而进入外汇黑市炒买炒卖,做出有损国格的行为。
14 在国外有紧急事情需与国内电话、电传、传真联系时,应根据内容采取安全措施。如内容无须保密,可用普通电话、电传、传真机,如内容涉及内部机密,应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研究保密措施,避免通讯泄密。
15 发挥团结、友爱、互助精神,在国外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督促。相互之间有意见,可在回国后提出,不要在国外议论争执,要顾全大局,协同对外。

(摘自《因公出入境工作文件选编》199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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