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来华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来华留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来华留学生。本规定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留校察看;
(四)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外,各级处分期限设置如下:
1.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
2.留校察看为 12 个月。处分的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学校根据来华留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 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对来华留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并计入学籍管理档案。
第二章 违纪的处分
第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者,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或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违法违规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钱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行为尚不构成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骗取他人的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协同盗窃作案或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一)购买赃物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留校查看或以上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查看或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破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含 5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破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 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欺凌他人或为打架、欺凌行为提供凶器、作伪证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 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视情节给予严重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及其以上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 偿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或欺凌行为提供凶器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事实后果,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或以上处分。
(六)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并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致使事态延续甚至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开除学籍。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的,按相应处分中最高处分等级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有猥亵、侮辱、窥视、性骚扰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查看或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使用违规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等,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 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学费、住宿费且在催缴后仍不缴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留校查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四)登录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 或计算机网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参照《榆林学院学生手册》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课者,参照《榆林学院学生手册》违纪 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累积三门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超过两周(含两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擅自租房居住未向学院报备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驾驶无牌或无证驾驶电动车、摩托车、汽车。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且违纪情节和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违纪者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同时违反两项以上违纪处分条款的;
(四)累计两次以上受到处分的;
(五)对参与调查或处理人员纠缠不休、恐吓、威胁或者打 击报复的,或请人说情、送礼等不听劝阻的;
(六)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和负主要责任的;
(七)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三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违纪行为调查:
(一)一般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调查、取证,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处理意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最 终处分决议,并公示一周。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违纪事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调查并上报至学校及上级部门。
第三十一条 处理违纪学生应当具备的材料:
(一)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 言、证物、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 裁决、决定等;
(二)审批材料:违纪处分意见所列的内容真实,手续完备、符合程序;
(三)综合报告: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定综合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权限和时限:
(一)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
1.记过以下处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事件调查学院提供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 取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做出处分决定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15个工作日内注销学生的学习签证。
(二)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时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统一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学校名义,以中英文字发布公告。违纪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等。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通过班干部、班主任告知或通过电话、邮件等渠道送达处分决议。如学生无法接收,处分决定以公示为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接到开除学籍的,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两周(10 个工作日)之内,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办理完离校手续,搬离学生公寓并离校。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违纪处分档案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即日起施行。
榆林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14日印发